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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說明: |
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 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 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
三、家庭暴力受害。 |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 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 致不能工作。 |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 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