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
國民住宅係政府照顧收入較低家庭,改善居住環境,提高生活品質所興辦,以安定國民生活、增進社會福祉。歷年來計已協助39萬餘戶家庭解決居住問題。 近年來,為協助中低收入家庭解決居住問題,本署國民住宅組除督促省、市政府確實執行國民住宅年度計畫外,另積極研(修)訂國民住宅條例及住宅相關法令,以落實國民住宅照顧對象並健全住宅相關法令制度。 |
二、發展沿革 |
國民住宅條例於民國64年7月訂頒,明示國民住宅係由政府直接興建出售、出租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民國71年修訂增列貸款自建及獎勵民間投資興建;民國78年函頒「輔助人民貸款自購辦法」,運用銀行資金並由政府提供利息補貼,協助民眾購置民間住宅。 |
台灣地區辦理國民住宅迄今,大致分為4個時期 |
(一)民國65年至70年度:政府直接興建時期 |
(二)民國71年至78年度:政府直接興建、貸款人民自建、獎勵民間投資興建時期 |
(三)民國78年度以後:政府直接興建、貸款人民自建、獎勵民間投資興建、輔助人民貸款自購時期 |
(四)民國88年度以後:貸款人民自建、輔助人民貸款自購時期 |
歷年來計協助404,427戶購(建)國(住)宅,其中174,891戶屬政府直接興建國宅,41,751戶貸款人民自建國宅,67,479戶屬獎勵投資興建國宅,120,306戶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 |
三、國民住宅興辦方式 |
(一)政府直接興建:係指由政府取得土地、規劃設計、興建並配售之住宅。(歷年執行情形詳附表一) |
(二)貸款人民自建:係指由政府給予貸款,人民自備土地,自行興建管理維護之住宅。(歷年執行情形詳附表二) |
(三)獎勵投資興建:係指由政府獎勵,民間建築投資業自備土地、規劃設計、興建並出售之住宅。(歷年執行情形詳附表三) |
(四)貸款人民自購:係指由政府補貼利息,協助收入較低家庭購置民間之住宅。(歷年執行情形詳附表四) |
四、土地取得方式 |
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用地之取得方式如下: |
(一)價購公地 |
(二)價購公營事業機構土地 |
(三)配合軍眷村改建土地 |
(四)區段徵收土地 |
(五)開發新市鎮、新社區 |
(六)市地重劃 |
(七)都市更新 |
五、資金來源與運用 |
(一)資金來源 |
政府興建國民住宅運用之資金,主要來源如下: |
1.國民住宅興建基金 |
(1)中央國民住宅基金--係原中央國宅基金及台灣省國宅基金合併而成,編列年度預算為最主要來源。 |
(2)二直轄市國民住宅基金--土地增值稅提撥款為最主要來源。 |
2.銀行融資 |
3.其他 |
(1)地方政府墊借。 |
(2)國宅貸款及墊款之收款。 |
(3)標售(租)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盈餘價款。 |
(二)資金運用 |
1.中央國民住宅基金:主要用於台灣省21縣市辦理國宅相關業務。 |
2.直轄市國民住宅基金:主要用於台北市及高雄市辦理國民住宅相關業務。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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