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住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為提升居住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公共安全及衛生、居住需求等,訂定基本居住水準,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之依據。依據103年1月27日內政部營建署新聞公告,基本居住水準之訂定: 為提升國人居住生活之空間品質,依據住宅法第34條規定,考慮家庭各成員擁有私有空間及家庭公共空間之最低限必要水準,營建署訂定「基本居住水準」,並配合住宅法實施,於101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後續將供作為各項住宅補貼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