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是否會被拆除?
說明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所謂違章建築是指沒有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所以舉凡常見的陽台外推、頂樓加蓋等未申請許可之建築物均可包括在此違章建築之定義內。如果市民的住家為正在施工中或新驗收完成之建築物,或85年7月1日以後,所產生之新違章建築,不論地區不分規模,工務局一律以「即報即拆」方式執行。
如果是85年6月30日以前既成違建,依陳報內政部准予備查之「高雄市執行違章建築取締措施」辦理。